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
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,促进司法公开,保障司法公正,提升司法公信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《山东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,决定公开选任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任名额
本次选任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4名。
二、报名条件
(一)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:
1.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;
2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;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5.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枣庄。
下列人员可以优先入选: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特约检察员、专家咨询委员、人民调解员;具有刑事和民行专业法律背景的人员;企业公司人员、街道社区人员、会计师、经济师、建筑师、心理咨询师、医学专家、中小学教师;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经验、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听证员:
1.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;
2.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;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;
4、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;
5.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。
三、听证员的职责
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,就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。
听证员履行听证职责,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,遵守保密诚信规定,不得徇私枉法。听证员实行听证回避制度,与案件办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,应主动向办案部门说明情况,主动回避与该案件有关的听证活动,否则承担相应责任。
四、听证员的履职保障
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。
五、听证员的任期
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。
六、报名要求
(一)报名时间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报名方式
本次选任接受公民个人自荐报名,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。
(三)报名材料
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本次报名材料采取邮政特快专递(EMS)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,不接受现场报名。
个人自荐报名的,填写《听证员自荐报名表》;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,填写《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》。(相关表格见附件1、2)
1.以邮寄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(1)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2份;(2)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(不低于413像素×295像素)3张;(3)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2份;(4)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;(5)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。
邮寄地址: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1527号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,邮编:277000,收件人:孙健,联系电话:0632—3011600。
2.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(1)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的扫描件;(2)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(不低于413像素×295像素);(3)身份证、户口本扫描件;(4)学历证书扫描件;(5)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扫描件。以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需将报名材料制作成PDF电子版。通过网上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,应当及时进行电话确认。
七、选任程序
(一)资格审查。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。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,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,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、广泛性和代表性。综合考虑年龄、学历、专业背景、工作岗位、经历、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,对报名者进行审查,确定听证员候选人。
(二)组织考察。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将组成考察组,主要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、社区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、当面谈话等形式进行,重点考察候选人守法情况、政治素质、群众基础、品格操守等方面表现。
(三)确定人选。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,由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、集体研究,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。
(四)社会公示。将在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,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,取消其拟任资格。
(五)公布名单。公示结束后,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,由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,颁发听证员证书,并在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。
八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孙健,咨询电话:0632—3011600。
邮箱:349691688@qq.com
枣庄市人民检察院
2022年7月6日
附件1:
附件2: